
《清須會議》般的藝術品出險事件
在三谷幸喜的小說《清須會議》中,每個人在外顯情態後的個人獨白,是下意識的反射反應?是 murmur?是真心話?看似搞笑的情節卻在真實世界裡時時上演。以菲比所處,這個號稱藝術的產業中,得以一窺此心理拉鋸戰的情形,莫過於「藝術品出險」的當下──藝術品損壞了──誰,該付出代價!?是肇事者?是館方?是策展人?是保險公司?還是要藝術家默默認賠?
通用角色介紹
肇事者,通常就是觀眾
館方,公家單位通常直接交由保險公司處理;私人企業則因顧慮觀眾,所以總讓自己很痛苦
策展人,邀請易損作品展出,策展人妳是故意的嗎?
保險公司,為藝術品運輸、佈展、展覽、卸展所承接之保險公司
第三方公證人,若出險原因無法釐清,全案將交由此單位進行公開、公平、公正之調查與裁決
在最近發生的狀況中,各方開始了一些對話與期待(此次因為很明顯是觀眾把作品壓碎,因此並無需要啟動第三方公證單位)
館方說:「這次肇事觀眾很喜歡我們藝術館,也很開心地帶了小孩來觀展,並且她是無心地在般照時跌倒,造成作品損壞,我們不希望向這名『無心』的觀眾求償,所以希望保險公司可以吸收藝術品重製費用。」
依據保約第53條(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)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,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,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,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但其所請求之數額,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。保險公司回覆道:「無論是保險法規或是保單條款!因民眾不小心造成作品損壞,保險公司一定會理賠完客戶後,再跟該民眾追償!若不這麼做,任何人造成別人物品損壞,不用負責任都由保險公司賠,不是很奇怪嗎?」
策展人說:「我想把這件事情用另一種情形想像一下──「殺人」,無論是否有心,殺人者都必須付出代價。造成傷害,不論是否無心,都應該要獲得應有的責罰,不能因為小錯就原諒!也不因為是小惡就放行!」說完這些話後,菲比想到兩件事情:
(一) 在國道客運上,售票小姐問鄰座媽媽:「妳的小朋友幾歲?滿六歲要買半票喔!」;小孩急著搶答:「我六歲了!」,但被媽媽即時以較大音量蓋過,報出了:「五歲」,同時捏了小孩大腿一把。售票小姐淡淡地看著這對母子說:「滿六歲就要買票喔!」;媽媽繼續澄清:「我的小孩五歲」,這時小朋友不說話了,在一旁一副快哭出來的樣子很是可憐。最後這名媽媽沒有幫小朋友買票,小姐下車,車子開上高速公路不久後,小孩小聲問媽媽:「我明明就已經六歲了,妳為什麼要說我五歲」;媽媽沒好氣地說:「你沒聽到六歲要買票嗎!?」;小孩:「但是我想買票,因為我想要有自己的車票」;媽媽:「笨蛋!買票要錢!」
(二) 菲比的同學和孩子在書店翻閱童書,共讀的繪本不小心在翻頁時弄破了,同學對孩子說:「喔喔!你看!媽媽做錯事了耶,因為媽媽把別人的書弄壞了,你可以陪媽媽去找書店的人,看看我該怎麼辦嗎?」。最後,孩子陪著媽媽一起去收銀台,買下破掉的繪本後,一同返家。
在此菲比不想論斷兩位媽媽,但以兩位不同的教養,勢必將為社會帶出迥異的新生命!以下分享幾段菲比與藝術品出險間的奇妙緣分與小小故事,以敬那些出險作品。
2008年,藝術品「差點」出險,初體驗
然後就在某一日,某位家長帶著孩子在好不容易排隊進場後,孩子不知為何突然暴走用力衝撞作品,造成作品劇烈晃動,家長見狀,瞬間抱起孩子奪門而出,我方人員隨即上前阻止,但家長依然決意落跑,我方緊急聯繫大會與報警,並發動多位展場人員追緝肇事者,最後終於在肇事者逃離世貿前,被我方人馬抓住,警察到場,送大家一起進入警局。所幸作品並無大礙,但這位家長激動的態度,實在驚動了我們與他的孩子啊~
2009 年,菲比藝術品出險,初體驗
2009 的作品出險,因為無法斷定肇事原因,因此啟動的第三方公證單位機制,蒐證期間稍稍地北奔南跑,但最後結果實在不是太令人喜悅,因此菲比寫了一封信函以示不滿。
2010 年,菲比藝術品出險,再體驗
2011 年,菲比藝術品「不」出險,初體驗
這次,因為邀展單位不希望客戶不開心,因此自己摸摸鼻子私下付了重製費用給藝術家。雖然損壞作品的客戶與肇事者(客戶的孩子)當場微微面露抱歉之色,但我不知道當他們聽到邀展單位決定要自己付錢後的心情如何,是否鬆了一口氣,覺得有人買單真好?還是想要幫忙付出一點代價呢?雖然不是支付買作品的費用,但重製一件作品的成本也還是得要上萬元啊。對我來說,邀展單位也是人生父母養的,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,你以為的免費,一定有他者在為此付出代價!
圖片出處:胡氏藝術